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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机动车与对方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判定我方次要责任,对方主要责任。我方参保交强险商险,没有车损险, 我方保险公司已为对方医药费和车辆报废费进行赔偿。我方原告,诉讼对方赔偿我修车费用的70%,对方提出反诉,针对我修车费用他主张 我们修车前没有与他和我方保险公司申报,属于私自维修。 针对这点,我答辩意见主张对方没有保险公司,没有公司指定的修车地点,我方修车费用需要自己承担,所以自行修车并先行付修车费用,这样说有问题吗?请律师帮忙给出答复,也请帮忙给出一个针对这点的答辩意见,我应该怎么反驳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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