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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海成立合资公司,注资比例为中:外=60:40,但注册时登记为中:外=51:49,双方在合同约定所有收益,亏损按照注资比例分配,并在合同中明确指出在中方达到某种要求后,外方返还9%股份。请问是否符合法律要求?若外方不返还股份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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