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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斌

新疆-五家渠合同纠纷1个月前

¥10.00

我想咨询合同协议前一页上写着余款于2020年2月1日前还清,若 乙方未按时还清房款,甲方有权收回房屋,第二页第八项中若违约,违约方支付违约金房屋20%,但我没在这儿没写具体时间算违约,是否指前面2020年2月1日后就算违约。还有合同上写着他妈妈的名字,若找不到他妈妈本人,该怎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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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蓝宏律师 新疆-乌鲁木齐 上海段和段(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 第一,根据你说的余款在2020年2月1日前还清,还不起甲方收回房屋。这一条明确说明了未支付完余款的处理方案,即甲方有权收回房屋。所以这一条不应适用违约条款。
    第二,违约的话,主要讨论其他的违约情形吧。如果2020年2月1日未还清,我建议最近尽快把尾款还清。即使对方起诉,也不应走违约责任,而应走“不当得利”,即自2020年2月1日至还清日之间,占有使用涉案房屋构成了对甲方的不当得利。
    至于你说的他妈妈的名字这个问题,他妈妈到底是谁呢?他到底是谁呢?
    如果他妈妈是甲方,那迟延还款可能涉及到甲方找不到人导致的,更不存在违约责任的问题了。
    如果他妈妈是乙方,那么甲方就收回房屋即可。也没有任何损失可言。

    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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