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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从原公司离职,于2016年2月到现在的公司就职,因为是朋友认识,所以没签订劳动合同,原单位社保停止缴纳,新单位为新注册企业,公司资金压力较大,老板承诺后期公司统一缴纳,截止2017年7月,公司开户缴纳社保,要求我自己将中间中断社保补齐.为缓解我自己的经济压力,单位要求我打个人借据从公司账面借款补齐自我到新单位至新单位开户开始缴纳之间的社保费用,共计9000多元,并从后期每月工资开始扣除,直至还清借款缴纳社保债务,请问律师这种行为是否合法,我应该如何提出。
张春艳律师 山东-潍坊 山东诚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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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郑州律师 山东-临沂 山东衡正源律师事务所
陕西恪普律师事务所合伙人,2014-2017年度咸阳市十佳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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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硕士,曾于广东法院任党支部委员、法官助理,扫黑办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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