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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律师,您好,被拆迁人是我母亲(农业户口),母亲名下的宅基地拆迁,我与前妻属被安置人,但从未在此房居住过也未出资修建,前妻只是户籍迁入(非农),政策是按人口分配的购房面积优惠指标,我与前妻协议离婚后,她第一次起诉是分家析产,法院审理完认为宅基地与地上房的拆迁款与她无关,其余与户籍有关的补偿有她的但所剩款不足以支付购房款,判驳回她的诉讼。 之后她又起诉用益物权,想着确了居住权以后待产权下来顺理写成她名下,她支付当时优惠的购房款给我就可以,请问是这样吗?我还如何辫诉?
李丽娜律师 北京-海淀区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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