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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店铺的店长,现在店铺撤柜,但我合同未到期,公司给我的建议是:没有岗位分配,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但是没有赔偿金,只是帮我申请失业金,如果这个方案我不同意,就强行调店,我有当时的录音为证,现在调店通知书已经寄给我了,上面写着乙方职位为项目服务人员,这根本就不明确啊,虽然写着基本工资不变,但是其他待遇都没写,只要去了工作性质就变成店员,相对应的一些待遇也就降低了,所以我肯定不会同意。还有全公司员工签的都是同一份合同,合同上没有提到和我相关联的工作岗位,所有员工标注的都是项目服务人员,只有在我们电脑系统里职位区分是店长和店员,他这种做法有没有违反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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