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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烟台刑事辩护1个月前

公安机关未确定嫌疑人是否犯罪前是否可以将嫌疑人以犯罪的名义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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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建平律师 山东-烟台 山东文康(烟台)律师事务所

  •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  从上述规定可知,在立案之后,对于特定的犯罪即可采用技术侦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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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鑫律师 辽宁-辽阳 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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