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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16年9月同卖方达成购买其名下房改房一套,金额为9万元。由于卖方不在本省居住,所以口头商量于第二年卖方回多本地后再签定正式合同,办理过户手续。由于当时钱不够,商量先付5万,等第二年再付4万。卖方再配合办理手续。2017年3月,我支付了卖方4万元。也就是全部购房款已经付清。由于卖方本人不在本地,所以是由卖方的妹妹代收第一笔款,并且写了收据给我。并且在收据上注明是卖房款。由于我以前一直租住在该房内,所以现在我还住在该房内。在2017年3月付清房款后,房产证给我了。2017年4月,社区通知该房为旧城改造对象。现在卖方说不同意过户了,不卖了,请问我还可以要求卖方视口头协议生效并配合办理过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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