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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大庆婚姻家庭1个月前

你好有个朋友,她对象跟他分手,要求女方返还男方所花费的费用是否合理,没有任何借款欠条,男方只有转账记录,两人同居一年了,男方没有工作要求分手索要钱财,女方该如何,这个钱女方应该给嘛?而且同居期间女方也刷空了信用卡,因为两人都没有什么工作,也没有什么大额度开销都是日常生活消费,女方也花了不少,对于男方这样的要求女方该怎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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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婷婷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黑龙江林大人文律师事务所

  • 恋爱期间赠与财物产生纠纷是比较常见的,主要看这个赠与行为的性质而定:

    1、如果是恋爱期间借贷,那么应于返还;

    2、如果是赠与,一看财物金额大小,二看是否以结婚为目的或者为条件的。

    恋爱期间赠与财物一般情况下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对于男女双方在恋爱或婚约期间互送的围巾、手帕、普通的衣物及日常生活用品,不返还不足以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不予返还;

    (2)对于此期间送往的节日礼品或订婚、男女来往的宴席,可不予返还;

    (3)对于男女双方互赠的照片,一方坚持要求退还的,应当说服对方,尽量返还;

    (4)对于恋爱或订婚一方送与另一方的大宗财物(手表、电视机、摩托车、金项链以及高级贵重衣物等)和一定数额的金钱(见面礼、叩头礼等),一般应予返还。因为大宗物或金钱基于恋爱关系或婚约关系而存在,以与之结婚为前提,一旦这个关系不存在,丧失前提,另一方取得财物就失去基础,再占有此项财物则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如果原物不在,或收取方无力返还,应折价补偿或不予返还;

    (5)对于以财物为诱饵,玩弄异性和他人感情,道德败坏的,即使送与对方较大数额的财物,从道德角度来讲,可以选择返还。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之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条件时生效。赠送财物的行为就是一种赠与民事法律行为。该行为可以附一定的条件,当条件未成就时,赠与行为就不发生法律效力。男女在恋爱期间为了结婚往往会提前赠送大额财产,这就构成附条件的赠与行为,这与双方在平时交往中出于礼节而赠送礼品的赠与行为是有区别的。

    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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