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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京经济纠纷1个月前

在黄色平台卖虚拟礼物,会怎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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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佳正律师 江苏-南京 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

  • 你好,会构成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客体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客体是淫秽物品。这里的淫秽物品,根据刑法第367条的规定,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1个月前

值得一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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