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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当今有的律师完全丧失了做一个“律师”资格职业操守,尤其是在劳动仲裁官司,公司在收到劳动仲裁开庭通知书后,公司代理律师有主观恶意帮助公司临时胡编乱造制作伪证材料(如广东汇俊律师事务所律师付建华给公司临时胡编乱造制作《广州巨美商贸有限公司管理制度》以此作为《集体劳动合同》实行部门岗位工种不定时工作制,我在该公司工作近十二年也从未看见过有这样一份公司管理制度,它也未在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答辩书》提交给劳动仲裁委,严重侵害了对方当事人(劳动者)合法权益?这是付建华律师帮助公司代理律师一惯的伎俩,报着以“合法律师”外衣,谋取所谓的“律师费”,希望相关司法部门彻查处理这类“律师”。对此,你有何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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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朝霏律师,法律硕士,北京市安理(重庆)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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