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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与客户签订供货合同,合同上注明付款方式为:预付货款。但在合同的履行中客户并未预付货款,而我司已将货物发给客户并使用,后客户反应货物质量不符合其公司标准,要求我们赔偿他们公司返工费用以及因返工造成交期延误所产生的运输费用(海运改为空运),请问客户这样要求是否合法。
王涛律师 山东-青岛 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
董建春律师 山东-菏泽 山东天清律师事务所
高景文律师 北京-东城区 北京正公律师事务所
拥有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工作经验,了解各种法律文书,熟悉各类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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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长期从事合同纠纷案件处理,与本所同事长期经办公司各项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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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龙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就读民法专业,从业以来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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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律师执业三年多,在执业过程中接受当事人委托后竭力维护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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