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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与日杂市场在2010年11月份签了一份档口租赁合同,花了78440元取得四区23,24两个档口和橱窗431.432.433.434,从2017年7月1日-2020年6月30日的经营权。但是日杂市场在2012年把橱窗431.432以36000元卖给他人,又于2015年把橱窗433.434以36000卖给其他业主。 我的意见是可以放弃橱窗经营权,但索赔给我10万元,作为补偿。请问法律支持吗? 日杂意见是,橱窗按当时价格32400元,最多赔我64800元,否则让我走程序,请问这个说法合理合法吗? 请问我是认可64800呢,还是走程序?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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