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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今年5月租房给租客,租约签了一年。因当时租售同时进行,所以签约时告诉租客房子要卖请配合看房,得到同意后这句话也写入租约中。但同时租约备注里也写明“房东卖房要带租约一起,并保证租客住至合同期满”。6月我找到买家后跟租客谈,我答应按合同赔偿违约金并再支付她租房中介费。租客曾一度同意这个处理(口头同意),但昨晚突然反悔,说不要赔偿就要住满一年。我想问,我前面所说的合同备注对我的约定效力有多大?我是否可以理解为是对我的责任的约束,如果我违约是否也是按合同规定支付违约金就可以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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