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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于2016年离婚,女儿当时14岁,离婚后女儿跟女方一起生活,女方当时不具备法律常识,因相信了男方的口头承诺,所以并未与男方签关于财产问题的协议,男方当时口头承诺给母女二人每月1万元的生活费,并且房子归女方所有。
但实际上:
①每月需在女方的提醒下才打钱,每月只打来1~2千元,且不是每月都给;
②房产证在结婚时没写女方的名字,如今房产证上写的是男方亲戚的名字,并没有改为女方名字的意思。
如今女儿将满18周岁,其大学费用仅凭女方一人无法承担,是否可以由男方承担一部分费用?房子还能否写在女方名下?
希望各位能帮忙解答,万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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