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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明祥 中金万足

广东-深圳公司法务1个月前

¥100.00

非公司人员冒用公司名义对外开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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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妍律师 广东-深圳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 您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了表见代理制度,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首先,我们需要分析这个人员是否曾经在贵司工作过或者曾取得贵司授权开展业务,如是,合作方有理由确信这个人仍与贵司存在关系或仍有授权,这个人员的行为可能构成表见代理,也即他的行为后果需要由贵司来承担,他所签的合同对贵司发生法律效力,贵司需要依据合同对外承担义务。反之,贵司无需承担。

    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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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文德律师 广西-贺州 广西佰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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