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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甲乙丙三人,甲和乙是朋友,乙和丙是朋友,乙想通过甲的关系做商业贷款,过程中甲曾因为贷款缘由向乙索要2万左右钱款,同时因为乙的身份证在此期间丢失,甲说贷款要马上下来了,但必须的用一个身份证,所以乙借用丙的身份证作为待用,与此同时甲也向乙说过贷款除了给甲以外还留有名额,于是又拿了丙的宅基地使用证,但至后来也未曾给甲,或者乙带的款项下来,还不时索要钱款,现甲不贷款了,想要索回丙的宅基地使用证(在此过程中丙的宅基地使用证是通过乙的介绍直接给甲的),可以通过法律索要回原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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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青律师,法学学士,经济学硕士,自执业以来,参与办理各类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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