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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三亚经济纠纷1个月前

外嫁女子女是否没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母亲有资格而子女却丧失资格呢?户籍在当地和常年居住在本村,村民小组却不承认为该村村民?丧失资格后如何重新获取资格?村民小组是否有权利剥夺村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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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篷律师 海南-海口 北京京师(海口)律师事务所

  • 如果其出嫁后即去夫家所在地生产和生活,并不以原村土地为其基本生活来源的,说明其与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已不存在较为固定的生产和生活关系,对属此种情况的外嫁女应不再认定为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其分配请求应当予以驳回。而对于女方出嫁后,仍在原村耕种土地,并按时缴纳集资提留等,履行了相应义务,又未改变原有的生产和生活方式的,应认定其仍为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的分配权。

    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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