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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律师,不好意思,刚我搞混了。我再补充一下:《广州市公园条例》是经广州市人大会议通过、批准,2015年10月颁布。条例第17条规定,严禁将公园管理用房改建为商用,或者出租出借给他人使用。但荔湾区文化公园方2015年10月把公园内建筑出租,与A公司签订外租合同合同。A公司取得租赁权益后,打包成商场再转租给众商户,签订2015年9月至2016年9月的档口租赁合同。 请问:1.文化公园与A公司租赁协议,仅违反广州市的行政法规,作为与A公司再转租的商户,可否申请法院判文化公园与A公司的主承租合同违法和无效? 2. 如主承租合同违反广州市行政法规的情况下,A公司与众商户再签订的转租合同,商户可否再向法院申请A公司与商户签订的转租合同违法,申请无效呢? 3.与商户签订的时间公司故意提前到公园条例颁布前一个月,有效吗?
常进海律师 广东-广州 广东法丞汇俊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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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执业律师10余年,擅长公司法务、股权纠纷、交通事故、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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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职于北京盈科(太原)律师事务所,主要从事民商事法律事务,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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