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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在一家上市公司上班,2017年9月13号进的这家公司,进入公司试用期工资是3500,试用期三个月后加500,项目奖根据公司效益提成。由于公司效益不好在2019更替劳动合同从子公司转到总公司,2020开工时间原来规定时间正月初八,由于疫情防治在三月十三上班,上了一个星期,在三月二十一号晚上加班时间,领导故意找麻烦让我不要做了,说我产品没有做好,说我态度不好,我当莫名其妙的感觉,不知道为什么,我我向他说明原因,他不听解释,还说有什么好解释的,然后第二天就办理辞工手续,工资说会算好打我卡里。我感觉这样不合理,请问我怎么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疫情防治期间开除员工应该是违法的,国家有规定,我能得到赔偿吗?怎样处理?
张春艳律师 山东-潍坊 山东诚公律师事务所
赵忠源律师 广东-深圳 安山律师事务所
徐郑州律师 山东-临沂 山东衡正源律师事务所
姜龙辉律师大学就读于检察官摇篮学府—国家检察官学院、对外经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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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余年执业经验,擅长民商经济类案件,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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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硕士,1999年取得律师资格,担任外资公司法律顾问,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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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金平律师毕业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典石律师事务所主任,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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