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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14年2月进去公司,3月签订合同,合同期限为1年,15年3月和16年3月都有续签,每次续签1年,17年3月合同到期,2月经理只跟我提过涨工资的事,并未提续签合同的事,所以目前为止我仍在公司上班,但未续签合同。
1.因个人发展原因,我现在准备辞职,之前合同上要求需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然需要支付一定违约金,但我未续约,是否可以不提前通知直接要求用人单位给我办理离职?我是否可以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主张我3月到今天的双倍工资?
2.2月经理只跟我提过涨工资的事,未提及续签合同的事,而我最近也才想起,所以未续签这事,是属于用人单位的过错,还是我们双方的过错呢?
3.如果用人单位不赔偿我两倍工资得话,我是否只能申请仲裁?
4.如果申请仲裁得话,我需要准备哪些材料呢?(用人单位未发工资条,我担心经理为了不赔偿,说我已经续签或者未来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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