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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想请问一下,如果一个企业以集资建房的形式,收取预交房屋名额报名费,然后在两个月内没有出台任何建房的相关文件 方案 规划图。把收取的报名费用另作他用。是否构成犯罪行为?是否违法了?违反了哪条法律规定?谢谢
张军律师 河北-石家庄 河北君和诚律师事务所
张美英律师 天津-河西区 天津澍泽(海口)律师事务所
马振文律师 河南-安阳 河南万昆律师事务所
安徽冠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蒋小东,擅长婚姻家庭,劳动工伤,交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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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律师自执业以来,代理多起刑事案件,为多名当事人争取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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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熟悉民商事法律,包括借贷,合同、房地产等纠纷,累计案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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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鹏律师,(微信同号:18133401020)法学学士,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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