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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是企业,在试用期解聘员工后,员工提起仲裁,仲裁委仲裁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向员工支付违法解除之日到仲裁书作出之日的工资,公司提起民事诉讼,一审法院驳回公司的诉请。一审后未上诉,公司履行仲裁书内容,支付公司并通知员工回来上班。 现员工要求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从仲裁作出之日至一审判决生效后公司通知其上班这段期间的工资,只有支付后员工才肯回来上班。公司不愿支付,关键发现在仲裁作出后至一审判决生效期间,员工与另一家B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但判决作出后员工又从B企业辞职。现在准备应诉仲裁,请问公司不支付工资的依据在哪儿?
葛牧律师 福建-厦门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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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春艳律师 山东-潍坊 山东诚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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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律师行业多年,拥有丰富的实务经验,擅长刑事辩护,公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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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玲,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硕士,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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