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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于19年11月份入职,目前在职,处于实习期,疫情后公司于4月1日复工,1月份属于正常上班,公司于今年4月份上旬支付1月份工资,2月份3月份工资尚未支付,公司在3月初发表了一个复工通告,但是是去其他地点工作,属于自愿前往,非前往人员属于请假状态,3月份工资不予支付,现在因为自身原因即将离职,请问2月份3月份工资公司是否应该正常发放?发放标准是多少?公司位于南京。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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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科班毕业,专职律师,法院的特邀调解员。自执业以来,参与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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