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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京劳动工伤1个月前

律师您好,我于19年11月份入职,目前在职,处于实习期,疫情后公司于4月1日复工,1月份属于正常上班,公司于今年4月份上旬支付1月份工资,2月份3月份工资尚未支付,公司在3月初发表了一个复工通告,但是是去其他地点工作,属于自愿前往,非前往人员属于请假状态,3月份工资不予支付,现在因为自身原因即将离职,请问2月份3月份工资公司是否应该正常发放?发放标准是多少?公司位于南京。谢谢

查看苏妤律师的回答

苏妤律师 江苏-南京 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

  • 因为疫情停工的第一个月就是二月应全额发放工资,第二个月就是三月没有工作,也要发放南京最低工资标准2020元。4.1复工,岗位内容变化,应与员工协商

    1个月前

值得一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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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春艳律师 山东-潍坊 山东诚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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