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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老婆在一个叫天宏鞋业(卓不凡)的鞋店上班,店铺设在吾悦广场内。自2019年4月17日上班至2020年3月30日,当天下午三点左右,公司在没有任何通知和理由下突然辞退我老婆和另外一个店员。期间在3月7日公司通过手机发了一份劳动合同给我老婆,然后我老婆打印出来于3月16日签了,但合同上日期是1月1日。也就是说,自2019年4月入职到2020年3月前这段时间都是没有签这个劳动合同的,请问律师,我可以到劳动仲裁庭去申请2019年4月17日至2020年3月16日这段时间的双倍工资赔偿吗?最后就是想问,单方面签的劳动合同,而且没有公章与企业负责人签字的合同有效吗?谢谢律师指点!
张春艳律师 山东-潍坊 山东诚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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