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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宝鸡刑事辩护1个月前

2019,5在我球馆练球的史靖轩被同岁10岁男孩薛涵淼踢了一脚,导致眼底出血。
起初,薛母积极配合治疗。出钱出力帮忙联系医院希望孩子早日康复,共花去1560元。
之后薛家就不愿意在出钱。说周五晚八点练球结束周六下午2:00才说眼睛不舒服的,这么长时间会发生很多事,还说周六晚去史家看望孩子是出于人道。
7月份,史爸说我在职教师在外办班电话告知教育局。教育局责令教委专干出面协调此事。专干组织薛家和我一起商议后决定:所有费1:3:6分摊。大家都同意。等史所有花销结束后拿票付钱。
8月份,专干说事情是发生在我球馆的,我先代表薛家付款并且史给教育局举报信就在他手里。我被他吓唬的没看发票就按他说的付了5000元,午饭后我想起来后打电话给专干,他说让他办公室干事下午给我送过来。
直到9月份转干只给我提供了1643.5元的票据,还一边埋怨我不催他。到11月6日我再次问专干发票时,他很是生气地说,他给我要还说他这是最后一次啦。结果,我没有再收到任何票据而是教育局发给学校的对我处理文件!薛家还认为专干那天没叫她就与她无关了。专干是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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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迎律师 陕西-西安 陕西明萌律师事务所

  •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涉嫌故意伤害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规定: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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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鑫律师 辽宁-辽阳 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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