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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本人于2020年一月二十一日驾车回家过春节,由于妻子的同事和我为一个市但是我并不认识她,她多次提出让我妻子带她,由于妻子多次提出,说是好姐妹,加上年底了她买不到机票和车票所以我同意了,但是是无偿同乘。当日下午七点左右我们在杭州发生事故,我的全责。我接上她后至发生事故时我说过三次系安全带而且行车记录仪也有记录,她均未系安全带,由于我和妻子都坐在前排也系安全带了,所以未受伤,但是她却受伤了,一直是我付的医药费。我想请问一下,这个医药费赔偿责任的大概划分是怎样的!
孟海律师 上海-徐汇区 上海沪泰律师事务所
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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