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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想咨询一下股权架构的合法性相关问题。假设三层架构,团队激励占15%,合伙人33%,创始人52%。然后团队激励的投票权归创始人所有,这样是否能在法律上行得通?如果行得通,是否创始人就相当于拥有了67%的绝对控股呢?那么这样的形式下,如果后续有资本介入持股,股份稀释后,是否还能拥有绝对控股呢。
胡萍律师 广东-深圳 广东斯子朗律师事务所
胡陈律师 浙江-宁波 北京盈科(慈溪)律师事务所
戴芬芳律师 浙江-杭州 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
从事法律职业二十余年,承办了大量的诉讼案件,积累了深厚的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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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于西南财经大学,曾在大型国有银行、外资银行工作10余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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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理工大学英语专业本科,金融专业硕士毕业。毕业后从事金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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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高级合伙人,执业年限20年,专业领域:私募股权投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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