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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公司市场部职员吴某的劳动合同于2013年7月31日到期。
M公司于2013年6月6日发出书面通知,通知她合同到期不再续订,工资截止日为2013年7月31日。吴某接到通知后情绪激动,造成办公秩序混乱。
2013年6月9日,吴某接到公司另一份书面通知,告知她6月6日已通知内容,并要求她自2013年6月9日起,不得到公司办公区域上班,在保安监管下交出门卡、信用卡、网络密码等物品。
吴某聘请律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提出申请,认为公司实质上是解除劳动合同行为,劳动者已经无法履行劳动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因此,要求公司支付提前30天通知金、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共计26万余元。
争议焦点:
1 公司通知是否合法?
2 是解除还是终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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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忠源律师 广东-深圳 安山律师事务所
徐郑州律师 山东-临沂 山东衡正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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