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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 180 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3 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X日内将买受 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 X %赔偿买受人损失 。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_ X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3.
如因出类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供产权登记资料,造成买曼人不能及时办理房产权证书的,由出卖人承担买受人办证滞纳金。这个滞纳金怎么算的帮忙解答一下
张焱律师 北京-朝阳区 北京京禧律师事务所
刘丹律师 广东-深圳 广东俭德律师事务所
杨志发律师 广东-惠州 广东璟法律师事务所
自执业以来,完成了诸多案例,同时担任大型国企法律顾问,擅长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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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阳律师,中共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现为江苏众联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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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丽红,武汉大学毕业,法律硕士,三级律师,有三级心理咨询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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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在司法机关工作八年,铸就了扎实的法学理论和丰富的司法、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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