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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有精神病史,现间隙性发病。分居4年。育有一子8岁。2016年我提起离婚起诉,由于被告未出庭,有其父亲代为出席,当时以调节处理。本月我再次起诉,法院来电话说:由于夫妻公共房产上有男方父母的姓名,故无法处理。让我们先去民政局办离婚。 疑问一:男方有精神病史,办理离婚法律承认吗? 疑问二:如民政局因我们双方对抚养费及财产分配有异议不能办理解除婚姻关系,后续如何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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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满律师毕业于河北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在职研究生学历(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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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孟亮律师,担任过廊坊市区政府及廊坊大型集团的法律顾问,有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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