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损失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财产。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该法第12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是不利于维护交易安全的,当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非为被监护人利益而处分其财产给其造成损失时,作为监护人要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适用的是相互返还的原则,使得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如果说非为未成年人的利益而处分其财产的行为一律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8条亦规定,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从这些法条之规定看,并且根据合同无效的处理原则,对这种处分财产的行为确认无效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