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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在原单位连续工作18年,已签订无固定期合同。工作岗位是中控值班,每班两个人,每班12小时制,签订的是综合计算工时。
事情是这样的,我们夜班工作时间是从晚7点至第二天早7点,连续工作12小时。前几天上夜班期间因我身体(胃)的原因需要按时吃夜宵,所以我私自开车外出吃饭并没有请假。外出时间大约为晚9或10点直至第二天下班时早7点,外出次数已记不清。现在疫情期间我找到饭馆并吃完饭就已是第二天凌晨,又因为和我一起上班那人从不戴口罩,肆意妄行。所以每晚我吃晚饭回来就把车停在路边,没有回到岗位,直至第二天凌晨7点时才进去打下班卡。
昨天白班时单位领导通知我即可离岗,理由是我无故旷工累计累计10天,说他们早已掌握我开车出入等记录,并有同班人的实名举报信,人证物证俱全,所以让我立刻离职走人,而且不支付任何补偿金,因为我属于无故旷工行为,合同已标明。当时他们威逼利诱让我签一份《通知书》,内容就是我承认旷工并同意离岗等,可我并没有签。
请问您,首先我这种行为,已打上下班卡,并在岗位上待了几个小时才走,可以界定为旷工吗?或是脱岗?
史建芳律师 北京-通州区 北京东燕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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