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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吉林长春员工,2020年2月20号,离职的,我们1月份18号放的假,因为我离职,从18号以后包括春节法定假工资都没给我,在职员工过年期间都给了。2月份疫情工资一分钱工资都没支付!像这种情况属于合法的吗?我应该怎么解决呢?
张春艳律师 山东-潍坊 山东诚公律师事务所
赵忠源律师 广东-深圳 安山律师事务所
徐郑州律师 山东-临沂 山东衡正源律师事务所
张俊蛟,男,取得全国法律资格A证,从事律师工作以来,勤勉敬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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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麟,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贵州证道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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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具有六年的法律实务工作经验,主攻民商事法律事务,四年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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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注法律领域,拥有专业法律服务团队,致力于解决当事人特定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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