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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在衡水市购地灾治理工程所用的防护网,16年10月初验合格,17年12月终验时要求更换已经锈蚀的内网,我向厂方提出更换,因定购合同约定以相关部门验收为标准,扣质保金5000元,厂方不但不更换,反而以该产品也投入使用,我欠质保金一事在桃城区法院起诉,我以产品质量问题和定购合同条款提出反诉,区法院判厂方更换,厂方不复,上诉于衡水市中级法院,该院于2018年6月改判:该产品已超过两年(15年9月购进施工现场,17年12月国土局才验收,两年零3个月),定购合同约定的以“国土局和相关领导部门验收为标准”属约定不明确,不予支持,判厂方不更换,并判我付厂方质保金,我向河北省高院申请再审未果,今年我自己购网更换又发现1200平方网中还有10平方的一张网没有锈蚀,很完好,请问律师能不能以没锈蚀的这张网再次以产品存在质量掺假再次提起诉讼?望速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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