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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想咨询一下,在疫情期间的实习员工被 用人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工资应该怎么支付?我是从2019年11月28日到该公司. 试用期通常是三个月,用人单位还设置了单独的7天试用期(没有工资)这是否合理?疫情面对过年放假7天 也是没有工资这是否合理?2月6日开始网课没有到店上班,用人单位按照成都高新区最低工资1780*70%=1246来发,剩余的548元5个月后补发,另外只限在公司上班的同事有补发待遇,2月22日发信息辞退我。从11.28日上班起到现在只发了一个月工资4000元。老师以上情况我应该如何维护我的实习期的劳动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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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学士,受聘政府及多家企业法律顾问,有丰富法律知识及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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