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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9月27日,被答辩人向贵院提交了一份《民事起诉状》,要求答辩人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5万元,答辩人收到贵院送达后,认为:在借款人下落不明的情况下,仅凭一张有答辩人签字的《借条》和收款凭证,要求答辩人偿还5万元借款。被答辩人是常年放高利贷的,我能否少在本金上少偿还,比如60%,等借款人找到后,追偿。如何来争取和解?
王涛律师 山东-青岛 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
董建春律师 山东-菏泽 山东天清律师事务所
高景文律师 北京-东城区 北京正公律师事务所
2005年至2020年期间,在青海旦珠岭律师事务所执业,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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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服务多家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从事公司(包括公司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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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法律硕士,四川大学法医物证学硕士,工作认真负责,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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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法律工作14年,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青海省律师协会刑事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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