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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驾驶出租车行驶途中与过横路人(乙方)发生轻微碰擦,经六医院检查并无大碍 经甲方和乙方协商,甲方一次性给乙方1500元作为赔偿,以后乙方发生任何病因与甲方无关,不许追加甲方责任,并签字按手印 公安局备案,但现在乙方后悔再次索要1000元 请问乙方这种行为是否违反协议?甲方需按乙方要求吗?
张焱律师 北京-朝阳区 北京京禧律师事务所
刘丹律师 广东-深圳 广东俭德律师事务所
杨志发律师 广东-惠州 广东天穗(惠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我的价值在于专业。手握执业证,我将用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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苟洪义,北京盈科(遵义)律师事务所商事法律事务部专职律师。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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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理工大理学学士,贵州大学法律硕士,先后在央企、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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