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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2016年3月起进公司、合同逐年签订、最后一次签订时间是2018年3月至2019年3月、合计签订了3次/3年、最后一次合同到期后本人继续留在原公司工作、2019年5月底、公司以本人与公司其他员工有矛盾影响工作为由辞退本人、但直到2020年1月底公司才找到新财务主管与本人交接(2019年3月起至今年1月结束未与本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问题:我可以申请那几种补偿或赔偿?分别是几个月的补偿或赔偿?
王文静律师 上海-静安区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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