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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烟台刑事辩护1个月前

请问十多年前的团伙寻衅滋事致人重伤的刑事案件,当初第一个被抓的都供述出来人名了,但是执法部门没有调查移交起诉,现在调查起诉也可以吧?反正办案单位跟我说是终生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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刁文华律师 山东-烟台 山东渤海平正律师事务所

  •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七条[寻衅滋事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产、生活,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三次以上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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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鑫律师 辽宁-辽阳 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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