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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行业的试用期标准是否需要明确到书面文字?还是说公司口头告知即可?或者说基本规定书面公示,其他要求口头告知?
张春艳律师 山东-潍坊 山东诚公律师事务所
赵忠源律师 广东-深圳 安山律师事务所
徐郑州律师 山东-临沂 山东衡正源律师事务所
张俊蛟,男,取得全国法律资格A证,从事律师工作以来,勤勉敬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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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龙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就读民法专业,从业以来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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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理工大理学学士,贵州大学法律硕士,先后在央企、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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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长期从事合同纠纷案件处理,与本所同事长期经办公司各项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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