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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老婆三年前到日本打工,所交的出国费用一万五我出了一万,三年没给家里人打过钱,相反我还为她还她欠她家人的帐二万五,回国我还累计给了她一万多,我在外地上班,她从日本带回二十多万跟别的一个男人走了快一年,并且她开了商店,现在不接电话联系不到人,家有一个六岁小孩一直是我父母在带,我婚前有房产,她无房产,如果离婚孩子会怎么判,孩子三岁她就出国了,去年回家带了二个月,还有财产上怎么判?我挣的钱用于孩子生活费及家居的物品添制,所以没什么钱,孩子归我的可能大不?还有我在无过错方可以要求赔偿,需要哪些证据?对另一方的男方有什么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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