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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我与A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于2025年到期,期间关于水电费我们是约定按国家法定或水电部门的标准收取, 现在A公司想在2017年1月1日將我们的物业转租给B某,给我签了份告知书,在16年里A公司一直都是按1.3元每度电费收取,期间我们有过异议,现在A公司突然之间把物业转给B某,而要与我方重新签订租赁合同我方未同意,我方以A方未履行合同的义务为由,现在1月份即将交租了我想问我是否可以不交租给B某, 因为还未签署正式的合同,A公司也未履行相对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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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文静律师具有丰富的法律工作经验,专长于公司商事、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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