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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鱼芬

上海-徐汇区综合1个月前

¥20.00

你好,我在上海工作,是11月11日入职,1年合同期,3个月试用期,试用底薪8000元,转正底薪没有谈。公司在2月12日没有协商前提下,辞退了我,理由是“因国家疫情原因,属不可抗力因素,且协商在疫情期间停薪留职无果”所以把我辞退了,现在在协商赔偿,请问劳动合同终止日期应该算哪天呢?法律规定怎样赔偿是合理的金额呢?谢谢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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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嘉梁律师 上海-徐汇区 上海市汇锦律师事务所

  • 一般情况下,员工和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另外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补偿金为每满一年支付金额参照一月工资,不满一年的为半月工资。劳动终止日期以实际不提供劳动的日期

    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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