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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原来结婚在四川省眉山市青神县农村的妇女与前夫于2010年协议离婚,离婚前他们的独女已与驻地成都市区的某部军官结婚并在办理随军手续时将个人户口从老家农村迁入成都市区,离婚时该妇女与前夫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位于青神县农村的房产归他们的独女所有,该妇女极其前夫死前对该房产始终具有使用权,但该房产不能作为双方任一方再婚后的夫妻居住场所,任一方也不能带其他异性至该房产居住或留宿。
该妇女与其前夫离婚后,在到成都谋生期间认识成都郊区农村一寡居老人,在同居一段时间后于2012年与该老人结婚。婚后,该妇女一直陪着该老人居住在该老人作为户主个人所有的农村住房里,并作为拆迁“钉子户”长期“钉”在该老房子里,但考虑到不愿放弃青神县老家的土地,该妇女一直没有将户口迁到该老人户下。
该老人原本独居,一儿一女均已经结婚成家且户口均已经迁出该老人的户口簿,但因为拆迁,其儿女又提前将户口迁回到该老人作为户主的户口簿下,并且极力怂恿该老人和该妇女为了帮他们谋求拆迁利益而长期钉在该老房子里,作为与政府拆迁办讨价还价的筹码,但该老人的儿女均没有回该老房子居住过。
该妇女与其前夫所生的独女于2016年随退役的丈夫定居成都市区。
2019年12月,该老人在该妇女并不知情且未与该妇女商量的情况下,听从儿女的安排,独自与儿女一道同政府拆迁办签订了拆迁协议,随后该妇女随该老人一道从老房子里搬入政府安排的面积为40平左右的一室一厅安置房里。这种面积的安置房是政府为安置一个安置对象而修建的。也就是说,该妇女在住房方面,并没有跟随其现任丈夫享受政府的拆迁住房安置政策,该妇女与该老人结婚后组建的家庭目前的居住标准在经过政府拆迁安置后并没有达到人均室内面积35平的最低标准。
对于这个拆迁安置结果,该老人是这样解释的:整个拆迁安置事务,从头至尾都是其儿女在操办,他只是听从儿女的安排签字和搬家。该老人说他不知道他签过拆迁协议,他好像只签过拿钱的打款通知书。他现在也不知道他跟政府拆迁办签署拆迁协议书时他自己的那一份协议书在谁手上。他只是听儿女说该妇女因为户口没有在成都,所以并不符合拆迁安置对象标准,所以拆迁住房安置没有该妇女的份。
与此相对的情况是:该老人的儿女都享受了35个平方的免费住房补偿,而且他们各自的配偶还享受了35个平方的优惠价购房政策(每平米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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