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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家民营企业1998年到2016年12月上班18年,今年12月收到公司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说是我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事实上公司今年一年都没与我签订劳动合同,今年10月份口头通知单方解聘我,当时承诺赔付18年劳动补偿金。现公司以我和公司对账往来上有欠款,将我历年签订的销售合同做成亏本导致佣金无法冲抵运营项目所花费的费用,将这些公司销售成本费用转嫁到个人身上,人力资源部又企图掩饰今年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的失职过错和单方解约的违法行为,不想发给我18年的经济补偿。另2015-16年每月工资均有拖欠晚发少发,可以请求补齐差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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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律师,中山大学法律硕士,执业10年,代理数千案件。尤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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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科班毕业,专职律师,法院的特邀调解员。自执业以来,参与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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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法律行业多年,擅长各种经济纠纷、消费维权、劳动维权、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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