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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我是上海浦东新区的,我母亲在1958年买下2间平房,并有当时江苏省发约房地契。在1991年上海市统一宅基地登记时被我嫂子登记在她名下,使用权人有哥哥一家三口和我父母共5人,我当时还没结婚,户口和父母在一起,但哥哥一家三口户口不在这里,由于我在外工作,父亲多病常住院,母亲又不识字,所以我们一直不知道这事。到2006年我们这边有动迁才知道了这事,我父亲1995年去世前写过代书遗嘱,把他的那份房屋产权给了我,2008年我和母亲起诉哥哥一家,最后房屋产权法院调解把父亲的名字改成我5人共有,但宅基证上还是父亲名字,现在房屋征收,征收部门认为宅基证上没我名字,所以我女儿不算安置人口(我有宅基证的房屋在2016年动迁,因为我和女儿户口都不在这里,动迁公司只安置了我立基人,没把我女儿安置)请问律师他们这么做合法吗?有哪些法律法规上的依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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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于天津大学法学院,后于辽宁盛恒(天津)律师事务所取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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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商事及刑事领域执业多年,尤其擅长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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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春媛,天津云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法学硕士,天津市第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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