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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春节前请假,公司下通知说春节前后原则上不允许请假,所有事假一律按旷工处理。同时公司差勤管理也有规定,旷工三天以上公司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支付任何违约金。请假的员工属于试用期,公司由于该员工请假的原因,做出了不予转正的决定,但要求员工自己写因个人原因辞职的申请,理由是保护员工未来择业不受影响。公司这样的处理合法吗?员工应该怎样做才能更好的主张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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