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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我是2008年为了再生一个二胎,双方商量去民政局办了离婚手续,把维一的一套房子协议给当时的一个儿子,双方仍然生活居住在一起,到2010年10月又生下一个小儿子,一家四口一直生活到1012年最终还是走上了真离婚的地步,我把两个小孩带回老家交父母扶养,大儿了到上初中,小儿子该上学前班才一起接回来由她带,生活费学费,几乎两个孩子的一切费用都是我出的到现在,我想咨询一下,像我这种情况当时签的离婚协议能撒回吗,因为现在是两个儿子我不可能只给大儿子一个人,这样有失公平,我该怎么办呢,谢谢,望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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