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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好,现就职于一家外企,公司将在2月撤出中国,关于赔偿问题,有点点需要咨询下。1. 公司人事1.13号约谈,约定最后工作日为2.13日,但是实际上2.5号工作已经全部结束,hr告知在系统中正常排班,但是不需要我们出勤。这种情况虽然做到了提前一个月通知,但是是否合理?是否可以索取N 1赔偿。2. 我的合同在2.3号正好三年,如果最后工作日在2.13号,超过的10天是否可以0.5倍赔偿,不满6个月按照6个月赔偿。3年合同到期,公司这种情况肯定不会续签,会对赔偿有影响吗?给各位律师添麻烦了,非常期待您的回复,十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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